日前,有學生家長反映,前期居家學習期間發現,孩子偷偷瀏覽“山東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”網站,還悄悄比較哪種煙貴、哪種煙好,這讓他和家人十分不安,擔心孩子早早染上吸煙惡習。
這位家長說,他當即對孩子進行了嚴厲批評;追問之下,孩子說是從同學處獲得相關信息。這也讓他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,并與相關家長和老師進行了溝通,商量應對策略。“互聯網平臺怎么能公開做煙草廣告呢?”這讓他很納悶。
按家長指引,登錄“山東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”網站,在“產品信息”欄看到,該公司詳細列出了幾十種煙草制品名稱、商標、包裝規格、零售價等信息,還分成了泰山系列、雪茄系列、國際系列等若干類別。
“這種煙草類產品展示,應該屬于煙草廣告,互聯網作為公共媒介,也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,非經法定審批不得發布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。”山東九公律師事務所馬付華律師表示。據介紹,在煙草廣告內容的認定上,對于什么是“煙草廣告”,新《廣告法》增加了明確而具體的界定,即所有“煙草制品的名稱、商標、包裝、裝潢以及類似內容”都將被認定為煙草廣告。
市場監管部門表示,我國法律禁止一切形式的煙草廣告和變相煙草廣告,市場監管部門也不會批準煙草廣告發布,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均為非法行為。
煙草是一種特殊商品,具有成癮性和依賴性,而且吸煙不僅危害吸煙者自身健康,其“二手煙”對周圍人群健康損害也十分嚴重,因此公共場所禁煙是大勢所趨,世界各國也普遍實施了公共場所禁煙。
吸煙有害健康,推進煙草控制是大勢所趨。煙草行業由于體制和產品的特殊性,也使得涉及煙草類廣告一直受到社會關注。2015年,我國修訂的《廣告法》進一步擴大和強化了對于煙草廣告的“廣泛禁止”,范圍更廣、限制更嚴、界定更明確,其立法精神就是涉煙從嚴。
為保護人民身體健康,《廣告法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:禁止在大眾傳媒或公共場所、公共交通工具、戶外發布煙草廣告。
特別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體健康,防止青少年吸煙,《廣告法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: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。
為防止經銷商等“打擦邊球”,《廣告法》第二十二條第二、三款又禁止了兩種行為:一是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服務的廣告、公益廣告,宣傳煙草制品名稱、商標、包裝、裝潢以及類似內容;二是煙草廠商發布的遷址、更名、招聘等啟事中,不得含有煙草制品名稱、商標、包裝、裝潢以及類似內容。
去年11月26日,市場監管總局公布《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(公開征求意見稿)》,其中第六條第二款,不得利用互聯網發布處方藥和煙草廣告。對利用互聯網發布煙草廣告作出明確禁止。
據山東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網站所載資料顯示,山東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是中國煙草總公司的全資子公司,下轄濟南、青島、青州、滕州等四個直屬非法人卷煙生產廠,擁有從事多元化生產經營的將軍、頤中集團公司兩個全資子公司,內銷卷煙產量居全國第六位。
(來源:大眾日報)